法律问答

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日期(60日)内未提起行政复议。

2018-07-25 12:17: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属于规定的情形,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