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0年和前妻结婚并没有办结婚证,生下女儿2岁后和我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就走到浙江另外嫁人并生有小孩。97年村上干部写了一份婚姻解除的证明。现在21年过去了,前年我和现在的妻子结婚,并努力在农村修了一套两个门面的三层楼房,前段时间前妻说回来迁户口,要求我分一半房子给她,不然她就告我重婚罪。请问这该怎么解决呢?

2019-02-21 20:26: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它包括两方面:“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即已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与第三者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而这种建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一是法律上的重婚(法律婚姻),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即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事实婚姻),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无论是法律婚姻还是事实婚姻,都是指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为,而不包括互联网上的虚拟的行为。  由此看来,网络虚拟婚姻并没有构成重婚罪。
    因为在互联网上“结婚”的男女双方,并没有到实际生活中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尽管有时候网络虚拟婚姻也满足我国婚姻法中婚姻成立的实质条件,但由于网络虚拟婚姻缺少现实的婚姻登记,因而网络虚拟婚姻并不是有效的婚姻,网络虚拟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也并没有构成重婚罪。
      虽然网络虚拟婚姻并不构成重婚罪,但现实中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现实生活中有配偶仍与之在网络上“结婚”的行为,仍然是不道德的,在一定程度上也背叛了现实中的夫妻感情。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地以具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网络婚姻”也应当视为夫妻一方有过错的一种情况。因为夫妻双方在缔造婚姻的时候,双方都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希望在精神上互相抚藯,在经济上互相扶持。
    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承担什么责任,但起码应当将其认定为过错方。
  • 有可能触犯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当事人双方在一起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但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事实婚姻,需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或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生效的判决书,才可以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两位的同居不属于事实婚姻,就不是夫妻关系,不存在离婚,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手。
    当事人双方可以和他人再次办理结婚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重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称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称为事实上的重婚。由于重婚是公然破坏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的违法行为,其为婚姻无效的法定原因。  在处理因重婚而申请宣告重婚无效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法律上的重婚与事实上的重婚。对于法律上的重婚,可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重婚申请宜告婚姻天效;对于事实上的重婚.其婚姻自始当然无效,无须依诉讼程序申请宣告,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申请宣告重婚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3.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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