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认识三年了..一直过得挺好.我们未成年.他比我大一岁.她21我20.当时我做了爸爸我很开心.但是突然压力就大了.每天都早早得去上班.下班就陪她去逛街.散步.后来2016。4.21日我得孩子出生了.是个女孩子.我很开心.我父母悉心照顾.但是最后抵不过女方家说我们没钱.以后给不了她女儿好生活.我们办过酒席.农村都知道我结婚了..女孩子好嫁.但是我可能还得带一个孩子.现在一岁半。是她们家抛弃我.现在让我付孩子抚养费.还说让她女儿重新嫁一次.这个到底是谁得责任.希望明道理得给我个见意.难道每个女孩子都这样。是不是对男人太不公平.汪剑。2017.5.15

其它
2019-02-22 06:17: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说男女没有结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和分割的。
    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抚养的权利、继承的权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对于非法同居所生孩子所要支付抚养费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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