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的是,我跟我老婆结婚了,因为我老婆父亲早逝母亲改嫁没有联系,从七岁以前跟着奶奶,后跟着他叔叔,现在呢我们结婚他们彩礼拿的少,不满意,跟我们闹,让我老婆选择跟我离婚,我老婆选择跟我一起,现在他们断绝关系,把我老婆身份证也拿走了,因为我们结婚没有登记,户口都在他们那里,现在断绝关系我们该怎么办?

2019-02-22 06:41: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没有登记结婚,1994年后的习俗婚礼,可以视为未婚。
    2、没有结婚,就不需要办理离婚登记
    3、房产是小张父亲购买的,可以视为小张父亲赠与小张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如果想保护自己的权益,建议协议分手。
    6、这样的情况,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后再办理离婚登记,对于双方来说,再谈恋爱结婚的,属于二婚,在中国现有的世俗观念中,二婚对于双方再次择偶来说都是有负面影响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女方可以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为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因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按照上述规定,你的朋友和女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女方提出退婚,你的朋友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至于置办酒席的花费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可以按照过错责任或者你们当地的习俗,要求对方予以赔偿。当然返还也好,赔偿也好,都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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