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辆发成交通事故自己有商业险怎么理赔?自己的车没修,怎么报

2019-02-22 15:43: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车辆单方事故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一、车辆单方事故车辆报废保险理赔  车辆单方事故指不涉及人员伤(亡)或第三者财物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举例:碰撞外界物体,自身车辆损坏,但外界物体无损坏或者无需赔偿  事故处理及保险索赔程序:单方肇事是最为常见的一类事故,因为不涉及第三者的损害赔偿,仅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事故责任为被保险车辆负全部责任,所以事故处理非常简单。  
    二、车辆单方事故该怎么处理  第一步:报案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  第二步:现场处理
    1、损失较小(一万元以下),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出具《查勘报告》
    2、损失较大(一万元以上),如查勘员认为需要报交警处理,会向交警部门报案,由交警部门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三步:定损修理
    1、车主将车辆送抵定损中心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
    2、修理厂修车
    3、车主提车;  第四步:提交单证进行索赔理赔:收集索赔资料交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五步: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后进行理算,以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第六步:赔付保险公司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帐户划拨赔款。
  •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以及具体伤情,可能赔偿以下16个法定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保险索赔程序:
    1.及时报案,事发24小时内报保险公司
    2.协助保险公司勘察定损
    3.提交索赔单证
    (1)出险通知书
    (2)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
    (3)责任认定书、只顾调解书
    (4)涉及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提供诉讼受理证明和权利转让书
    (5)合同约定的其他单证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作出是否赔,赔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保险工资自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起10日内支付。关于到底如何赔偿,以及赔偿多少合适,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山东-聊城吗?有没有报警?有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什么户口?具体是什么车辆发生的事故,能不能具体描述一下事故发生的情形?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
  •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是一个证据,不是唯一的证据,法律规定不能就不服责任认定书而提起行政诉讼,只能从收到县级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交警支队申请重新认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在诉讼中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错误,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你的主张,这时法官可以不采用责任认定书。
    一般而言,法官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采用的时候很多,不会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的情况就不采用责任认定书。
  •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损失时,投保人如投有交强险,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如交强险先行赔付仍不足额,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之外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但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不能获得交强险的赔偿,而商业险能否予以理赔呢?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交付保险凭证。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负有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义务。倘若车主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已接受,故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但保险公司没有向何某签发保险单及交付相关保险凭证致使何某无从得知其投保的保险种类和投保期限,从而导致交强险脱保。
      保险公司有无依法向投保人履行法定的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责任约定,即“保险公司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对于免责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履行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作出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可见,法律对于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对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当严苛的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向投保人履行免责告知义务。  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否不可交叉。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都是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获得及时有效经济赔偿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可视为交强险的补充。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先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故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通常而言是“各司其责”的。  因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也未就免责事由和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无效。
    而第三者责任险虽是商业保险,但也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合意的结果,而车主投保的交强险已脱保,投保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得到赔偿,因为导致脱保的责任过错在保险公司一方,故保险公司应以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替代交强险对何某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