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人有三个儿子 老伴去世后 分家 协议中商定老人轮流由子女赡养 并有纸质协议 书 但是大儿子不尽赡养老人义务 不能够按协议尽赡养老人义务 法律如何处理?

2019-02-22 17:21: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协议人:(父亲: 、母亲: ) 关系人:( )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关系人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父母的医疗费(单位报销的费用除外)剩余部分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各自承担医疗费用的20%。
    二、因父母病重,如父母去世,父母的丧葬费(由单位付给的)除安葬老人,包括火化、墓地及出殡当日的早餐,其他费用各自承担,还需偿还五位子女为老人垫付的现金。剩余部分作为另一位老人以后的住院费用支出。
    三、在父母病重或卧床不起时,五位子女需轮流护理,如子女因事或工作需要不能护理老人时,应按当时的市场价格拿出护理费用。
    四、如果其中一位老人逝世,另一位老人应由五位子女赡养,老人的工资作为自已的日常生活费用,住院费由五位子女共同承担。
    五、在关系人及协议人达成协议后,如出现协议前协议人所欠的任何债务,协议人应不予偿还。
    六、在处理两位老人遗留下的房产、钱、物时,其房产的价格需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其中的任何一位子女购买此房,都不能低于市场价格)最后老人的全部财产均由五位子女平均分配。 此协议之前的任何遗嘱作废,协议之后的遗嘱无效,以此协议为准,一方老人过世,另一方老人在立遗嘱时,五位子女必须全部到场,缺一不可,否则无效。 协议人:父亲: 母亲: 关系人:子女:
  •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即指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子女的配偶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而非直接赡养义务,法律更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
      虽然从法律上来讲,儿媳、女婿并不具有赡养配偶父母的义务,但是从道德上来说,在经济允许的情况下,我国鼓励丧偶的儿媳赡养公婆,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行为。
  • 孙子女有没赡养老人的义务?《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那么,孙子女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呢?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老人的条件有二:   
    (1)老人的子女已经死亡;   
    (2)老人的子女无力赡养。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要了解更多婚姻家庭相关,请点击:婚姻家庭
  •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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