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教师,去年签定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合同,今年8月14日到期.  但距今天9月15号为止,学校也没与我签定正式的用人劳动合同.学校是9月3号开学,我在9月11号提出辞职申请(但仍在继续上课),学校不容许,说我现在做是违法的,要交5000元的违约金.   学校的理由是:在试用期合同中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六条:因教师岗位特殊性,乙方不得提出在学年中途戒除合同.乙方需在下学年解除合同,必须在上一学年的5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需在下学年解除合同,必须在上一学年的7月1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学校的意思是我们要赔偿违约金5000元.   对于学校的说法,我不能理解,我的试用期已经到了,那个试用期合同应该说已经失效了,更何况我们又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有权利让我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吗?那我与学校的关系是否属于不定期合同的关系,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这种关系,走人?如果可以,我在上交完辞职信的多少天内可以离开学校?  学校对我说:"如果我走了,档案和户口带不走.学校是否有权利扣留我的档案?  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试用期合同到期,它其中的条款仍对我有约束力?  对于教师这个行业,是否有独立的合同法,对教师做了一些硬性特殊的要求?  如果走法律程序,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我是一名教师,去年签定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合同,今年8月14日到期.  但距今天9月15号为止,学校也没与我签定正式的用人劳动合同.学校是9月3号开学,我在9月11号提出辞职申请(但仍在继续上课),学校不容许,说我现在做是违法的,要交5000元的违约金.<p>   学校的理由是:在试用期合同中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p>  第十六条:因教师岗位特殊性,乙方不得提出在学年中途戒除合同.乙方需在下学年解除合同,必须在上一学年的5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需在下学年解除合同,必须在上一学年的7月1日前书面通知乙方.<p>   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p><p>   学校的意思是我们要赔偿违约金5000元.<p>   对于学校的说法,我不能理解,我的试用期已经到了,那个试用期合同应该说已经失效了,更何况我们又没有签定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有权利让我赔偿5000元的违约金吗?那我与学校的关系是否属于不定期合同的关系,我是否可以随时解除这种关系,走人?如果可以,我在上交完辞职信的多少天内可以离开学校?<p>  学校对我说:"如果我走了,档案和户口带不走.学校是否有权利扣留我的档案?<p>  有没有法律条文规定,试用期合同到期,它其中的条款仍对我有约束力?<p>  对于教师这个行业,是否有独立的合同法,对教师做了一些硬性特殊的要求?<p>  如果走法律程序,我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5 15:19: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四种情况: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也不交违约金;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但不交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但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劳动者没有任何依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培训,并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劳动者服务期未满,又不是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按“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1、在试用期内被单位辞退,员工可以要求单位给出辞退原因,否则可以按照无故辞退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单位有证据表明员工是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就是没有补偿的。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任意地给处在试用期的员工确定工资水平,而应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支付的足以维持员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应该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的。
    不管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式工作时一样的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