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原股东把股权转让给我后,并签订了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我带上相关材料到工商局作变更登记,2月23日工商局要求我补齐一些材料,我拿回材料补充,3月3日又去工商局作变更登记时,此时原股东又不愿转让股权,申请工商局不能变更股权,工商局以存在股权争议为由,不接受我的材料。3月27日我又去工商局要求变更,工商局又以过了股东会决议30日内变更及存在股权争议为由拒绝为我作股权变更,工商局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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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东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到工商局办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原股东会决议;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新股东会决议;
6、修改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9 、原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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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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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判定:
1、股权转让发生在该公司股东之间。
此时股权的转让不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自由决定转让给哪个股东,以及转让多少股权。
2、股东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此时股权的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要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要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应在三十日内答复,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过半数不同转让的,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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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