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下,公司延误办理退工手续,我是否可以得到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我是首次参保,没有失业保险金,我是否可以依据原工资标准请求赔偿。

2018-07-25 15:41: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如何确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本人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按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分别累计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哪些人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以下为您提供黑龙江失业保险赔偿标准,请悉知。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hh
    3、具体领取数额,各地有差别,比如北京2014年的。??????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  
    (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  
    (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  
    (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012元发放。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⑴用人单位办理解聘备案,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失业保险金资格和月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用人单位报送的解聘备案材料,审核单位和个人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情况,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失业人员解聘备案手续,同时,按照国务院、省、市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审核、确认职工本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3)已解聘备案的人员应持《参加职业指导和失业登记通知单》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指导。

    (4)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的同时,可向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确认书》,由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五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准其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