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4、在外商出资到位之前,
外商投资者不得将其未交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后未经出质投资者和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
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外国投资者受让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法人股必须在全部价款付清1年后才能依法转让,并且外国投资者受让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仍然属于非流通股,并不能在交易所挂牌转让;
7、股权转让后不得导致
一人公司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