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家民办幼儿园的法人代表。9.16那天有个我园小朋友在幼儿园不慎摔到左眼角,当时立即通知了家长,看到摔伤的地方并未肿大,也没有出血,当时家长和幼儿园老师感觉并不是什么大事。所以没说什么,就接回家了。可第二天,摔到的地方发紫,有明显的淤血扩散,而且扩散到眼白里面去了,家长非常担心,我看到如此严重,就立即带小朋友和家长一起去医院检查,医生照了B超,说眼睛没事,只是淤血要慢慢散,可能需要个把月的时间才能散完,并嘱咐家长平时在家用热毛巾敷眼睛那里。开了药就回去了,医药费是我幼儿园垫付的。现在的问题是,小朋友眼睛淤血还没有散完,而且复查3次了,医生都说对眼睛没有影响,现在家长找我们幼儿园来要赔偿费,误工费等。开价6000,我们当时并没有答应,认为其一:小朋友伤未好,要赔偿太早了。其二:小朋友并未住院,也未造成伤残。根据医生的说法,并没有对以后有什么影响,也没破相。其三:小朋友的摔跤是自己造成的,而不是别人。我们幼儿园看管不当有责任,但是主动垫付医药费作为补偿了。请问律师,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医药费我们都出了,如果家长要赔偿,该赔多少合适?小朋友的爸爸找我们要误工费合理吗?

2019-02-23 08:4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拘留属于刑事责任,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两者是不冲突的。
    需要赔偿所有法律规定的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具体金额,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如果能够达到)、精神抚慰金等。
    希望以上回复对您有所帮助。
  • 工伤索赔中误工费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