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关于老板A失信欠薪,本应2015年11月结清于我a,但当时A说资金不足,未全部结算完,后立欠条为据,说于2016年6月前把余款付清给a,后A失信至今,其间多次联系A,讨要工资未果,现在a要经法律途径解决追薪,请问现在a要起诉A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有哪些?是要到被告人户口所在地县法院起诉嘛?起诉的时间有没有超出经济诉讼的期限?起诉期间所有的诉讼费用,拖欠a的误工费,写进起诉申请书里面,请法院判决由A全部承担,这样可以嘛? 请您帮忙指导,谢谢律师!
2019-02-24 07:52: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
离婚
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
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付美华与李月是由于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并且分居两年以上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因而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
行政诉讼
法》第74条规定:行政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具体规定主要有:
(1)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由被诉行政机关承担。
(2)人民法院判决部分维持或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如果原告不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5条的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诉讼后,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
证据
,证据充分的,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如果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如果是在审理过程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户口所在地即户籍所在地,按照户口登记管理条例,公民填写户籍所在地,应该填写到户籍管理机关所在地,即城市户口的应该填**省**市(县)**区;农村户口的应该填**省**县**乡。一般在填写户籍所在地时,只填写到县就可以了。
即**省**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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