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为欠债人担保抵押房子,而欠债人明义上说还款,实则直至骗到现在,一分钱未付,欠债人明下有给他儿子买一栋闲置房,夫妻签字到期未还款,以儿子房子抵债,儿子未签名正在服役期,放贷方起诉我现在强制执行,我是为朋友落得如此下场,欠债朋友方无所谓态度,现在我老婆寻死觅活,我起诉欠债朋友方的话,他唯一儿子房产又不带我去他儿子那签字,我现在该如何才能追回欠债款,此款未有结果估计老婆确会因冤枉债觅短,我上天入地无法,求法律指我明道

抵押担保
2019-02-25 09:20: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所谓担保是担保的未到期的债务,不存在担保已到期的债务,对已经到期的债务承担担保没有意义,此时的担保可以说的是债务加入。(最高院判例意见:保证人在债务到期后提供的担保,性质上应为形成新的债权债务,这种情况下尽管保证人出具保证书承诺承担保证责任,但在性质上不宜认定其为保证,而应以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虽然此批复具有矛盾之处,但毕竟没有废止,仍然具有法律依据。
  • 1,房子抵押,应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不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抵押登记的作用主要是防止他把房子卖了。
    2,抵押给你,不等于不还钱,你就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权。
    抵押权,取得的是该房子的优先受偿权。即,他还不了钱,你可以行使抵押权,房子卖了,优先受偿。
    比如欠你100万,房子卖150万,多出的50万还是他的,你只能得到欠你的100万。
    要是欠你100万,房子买了50万,那么着50万还给你,他还欠你50万。
    3,流押是无效的,即,抵押个物给你,不还钱,物就归你,这样的约定无效。
  • 如果其儿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共同债务,没有其他的担保形式,不存在遗产继承,不必代为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借款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就是只能由儿子还债,父母无还债义务。当然如果父母经济状况良好,而儿子目前经济困难,也可以暂由父母自愿代子偿还,待儿子有履行能力时再还给其父母。
    其他人不能逼迫债务人的父母归还欠款。
  •   拆迁有抵押权的房屋如何补偿  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拆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后,被拆迁人方可取得补偿款或者安置房屋。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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