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单位的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六年多,2007年末终止了原合同,08年同我签订了一年的新合同,08年合同到期后,单位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找单位要补偿,单位只答应给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偿费。我又到劳动部门咨询,劳动部门负责人说:08年劳动部有一个文件规定,终止了结8年劳动合同的,其工龄按新合同计算,即我的工龄只算一年。请问:1、劳动部门负责人所说的是不是正确?2、用人单位做法对吗?谢谢! 我是一个单位的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六年多,2007年末终止了原合同,08年同我签订了一年的新合同,08年合同到期后,单位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找单位要补偿,单位只答应给一个月工资额的补偿费。我又到劳动部门咨询,劳动部门负责人说:08年劳动部有一个文件规定,终止了结8年劳动合同的,其工龄按新合同计算,即我的工龄只算一年。<p>请问:1、劳动部门负责人所说的是不是正确?<p>2、用人单位做法对吗?<p>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5 21:04: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事先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送达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送达劳动者,始发解除效力。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往往拒签相关文件,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用人过程中就应当做好劳动合同法风险防范。比如说在招工阶段可以要求劳动者在提交员工登记表时确认送达地址,或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文件的送达地址等。

  • 1、员工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故从2008年1月始才有经济补偿的,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员工主动辞职有补偿的,故以前的是没有补偿的。
    2、支付加班费,东莞地区一般也是仅支持两年的;
    3、补缴社保,不能补的,支付现金。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你看看是否套的上,否则就是违约,不过你的情况即使违约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因为只有单位出资培训或签订保密协议后才涉及违约金问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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