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原先在一家医院上班,是事业编制。2012年医院安排把我送至上级医院进修3个月,后返院继续工作。原院长已退休,现院长于2013年05月上任,在此期间医院多人申请离职,现院长于2014年06月在本院出台一制度,凡新工作人员5年内不得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不得参加外单位招聘考试;出去进修1年之内者,必须返院继续为医院服务5年;出去进修超出1年者,必须返院继续服务10年。此制度于全院职工立即生效,对于在该制度颁布之前出去进修者,亦按此制度执行,否则按违约论处,赔偿金额达几十万元。本人于2015年06月递交辞呈获批,当时院长并未谈及此事,本人于07月中旬正式离职。但离职后,财务科并未按时发放给我07月份工资和效能考核及上半年度全勤奖和绩效,电话询问,称此为院长指示,院长声称我被扣留在单位的钱还不够罚款的。我想请问这钱扣留的合法吗?

2019-02-25 22:51: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未与你们协商自定扣工资政策涉嫌违法。用人单位一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此外,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员工可以向劳动局反映情况,或者及时申请劳动仲裁
  • 立即辞职不妥,劳动者有义务完成交接工作,如果因交接未完成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辞职不同,离职的概念大致分为申请离职和自动离职两大类。这里主要讲是申请离职,是指由于一定的原因,申请人向单位提出离开职务或岗位的要求,在离开岗位的事由消失后,再行回到原来的岗位或职务进行工作,当然也可以申请调动工作到其他单位。
  • 公务员工资被扣
    只能内部解决,可以申诉,不能去劳动仲裁。因为劳动合同法不适用于公务员
    根据劳动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适用的争议的仲裁,其中不包括公务员,公务员是受《公务员法》管理。
    公务员关于行政处罚可以申诉,复议。但是和政府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参照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执行。主要还是依据公务员法。
    比如试用期要一年,比如没有两倍的加班工资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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