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娃上一年级,在上课期间去上厕所回来贪玩把学校教室的后门给打开了,然后估计就与同学聊天了,结果关门的时候不小心把同学手给夹了,造成右手中指骨折,老师让我们先垫上医疗费,后期再说一共花了10000多,其中9000都是我付的,家长给我们打电话说医生说有可能以后手指伸不直了,现在我就想问下这件事我们是全部责任吗,如果是如何赔偿是合理的,如果不是,学校和她家长有责任吗,如果有,如何赔偿是合理的,娃是有学平险的。

2019-02-26 05:40:5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因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人身损害的赔偿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的计算方式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
    平等分割原则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先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总额,然后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所有权不明或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原则上应待所有权确定后再进行分割。
    彩礼问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后两项要以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标准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是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及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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