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加盟了一家小吃店,加盟的店名与他实际的店名也不符,店家老板说准备改名字,但是一直未改。但是加盟合同上是写着新名字且有品牌图像,但是据了解此名字无注册与无注册商标。收取了相应的加盟押金,店家说没做够三年不予退还,并且现在经营亏损,是否可以控告店家加盟合同不成立与造成的经济损失?

消费者维权
2019-02-26 09:1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标注册的时候缴纳的官费注册成功以后有效期是10年,10年内是没有任何的官费及年费,到期前1年内可以提出续展,续展成功后继续10年有效期。
      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过商标局审查批准,并登记注册后,商标成为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权利,包括独占使用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等等。
      享有权利的同时商标权人也负有相应的义务。商标权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使用注册商标。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规定,已经实际命名并使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
    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负有使用商标的义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此,商标权人进行商标注册后应当注意对商标的使用义务。

  • 1、新商标对企业业务是否影响属于经营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2、代言人的旧商标合同的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必须是针对旧商标,旧商标不得有一点改变。如果代言人合同明确规定必须是不得有任何改变的旧商标,新商标就不能使用该代言人,否则,涉嫌违约。
    3、如果代言人合同对于旧商标定义不具体、不清楚,或者是否允许在旧商标的继基础上部分修改为新商标规定不清、或者没有规定的,该代言人合同可以继续使用到新商标上。
  • 商标注册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
    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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