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个技校实习生,在2016年11月开始在单位实习报到第一天的时候人事科的人和我们说我们实习是有实习费的并且我们班主任也是这么说的,但是我从11月开始到今天都没有拿到过一分钱,去人事科咨询他们推给人力资源部说人力资源部没有给他们答复,他们没有权利给我们发这个钱,在我实习期间,我们学校的老师多次找我要我去别的单位面试,据我了解厂里员工的工资是15号发,学校的寒假是17号以后开始放但是班主任通知我们14号就不用去了就开始放寒假,我是不是被学校玩了,我这实习费该找谁去要

2019-02-26 11:43: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学校是不能强迫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的,学生也可以拒绝的。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之后,或者说当学习告一段落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所学需要或应当如何应用在实践中。
    因为任何知识源于实践,归于实践,所以要付诸实践来检验所学。实习一般包括大学里的学生的精工实习和公司里安排员工实习。
  • 通常情况下, 实习生一般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进行勤工助学的学生。  《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合同法》对实习期并无规定,仅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
    2、实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试用期的工资和待遇有法律明确的规定,而实习期没有,实习期工资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
    3、如你所指的是试用期,改段期间工资,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是法律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设置了底线。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几个月的工资是一样的。毕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对于业务是一个逐渐熟悉的过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放工资。
  • 第二节 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 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
    (二) 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 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
    (六) 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可以进行当初拥有土地的分额进行分配,如果是共同平均拥有,可以提起诉讼进行平均分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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