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法规定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贪污动产来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非法
占有动产即构成犯罪既遂,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不动产,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的移转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贪污不动产必须要求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进行变更,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不动产不能拘泥于形式上的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客观上行为人长期非法占有不动产,主观上也从不打算归还,即使该不动产没有过户到行为人名下,依然可以认定为贪污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