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个问题方便吗?我和我老公于今年2月28号,开始和火和我老公的叔叔做生意,叔叔不是亲的,原本说好和他叔叔和火的,装修1个多月在4月23号开业,那天我就提出算账,可他叔叔说要他情人算他不管,在这之前他没说过一句是我们和他情人和火开店。是这样的开这店之前是我们和叔叔一起去看的门面,交钱也是他叔交的,我们和那女的从来没和她见过,要是早知道是和她合伙我肯定不会和她合伙的再说她是哪的,是什么样的人都不知道。我们于7月1号就退出这店了,我要算账要钱时他叔才说我们是和那女的合伙要我们和她算账,找她要钱,帐是算了一下,都是她自己算的,那女的打了条子给我们,因为我们本来就和她从来没见过又不知道她是哪的过了几天那女的说帐算错了,说她转了一万给我们那欠条要改下(说明一下,店里装修布置资金少了我老公打电话给叔说要钱,那女的也打电话给叔要他转账到他户头上,叔具体给她转没转我不知道,那女她是确实转了一万到我们账上,)就在今天我们去找她算账原本都说好的账今天她确说有些钱她不算。结果就没算了。在这女的打了条子的第二天我就去找叔要他签个字,他叔不肯才说我们是和那女的合伙他不管,我想我不认识那女的要是她跑了我到哪要钱去,他说要是她跑了就找他,那女的和叔生了个儿子。叔说找他儿子。这事我该怎么处理啊,先谢谢了

2019-02-27 10:32:4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出资、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他们之间的关系是也就变成合法的合伙关系。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经营期限,其中任意合伙人可随时提出退伙,但应提前30日告知其余合伙人。
    假如其中一人私自抽回出资或者私分合伙财产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在产生债务时,分别取得的合伙财产应全部返还,作为合伙共有财产,偿还合伙债务。

  • 1、欠钱到期不还,建议向法院起诉,胜诉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3、如果法院在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6个月还未执结,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破产程序,但是该法第135条却为合伙企业适用破产程序提供了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允许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可以破产,则可以参照破产法适用破产程序,而《合伙企业法》恰好就属于“其他法律”。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又明确规定了合伙企业可以进行破产。以下是我国合伙企业具备破产资格的法律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135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合伙企业法》第92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已经被赋予了破产资格,可以在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债务之时,由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而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只能由其债权人提起,合伙人或者合伙企业自身无权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