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房东在合同期内提出要将房租出售(租房合同租期为1年,房租按季度交付),这种情况是否是房东违约行为?合同上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行为与违约金,该怎样追究?

2019-02-27 18:23: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租合同违约,可以根据房租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房东同意该租客继续租用该房屋,比如未要求搬出该房屋并继续接受你们支付的租金,可以认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合同性质变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建议保留租金收条等支付租金的凭证。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 1,查看证件原件,确认归属。你需要做的是让房东把房产证原件给你查看,确认他是具有这个房子的所有权,最好让他给你一份复印件,这样才能更有保证。
    2,明确租赁的时间和位置以及家具新旧程度。
    在签租赁协议合同的时候要写明租住房子的位置和租赁的日期,以及房屋内的家具物品各种的使用程度,这样以后家具有问题也不需要你这边赔偿等等,而且发现物品家具以及损坏,要及时让其修善或者更换。
    3,房东如果不愿意更换一些家具,那么你可以在合同里面注明,部分物品的新旧成都是否损坏,以后再有任何问题,都与你自己无关,房东不得索赔等等。
    4,费用明确我们租赁房子的时候,要确认水费、电费、网费、以及物业费用价格等等也需要写明,是包括在房费之内还是之外。
    5,房东本人签署租赁协议。还有一点就是签定租赁协议的时候,需要房东本人来签定。非本人的话,最好让其出一个委托证明,自己保存起来,方便以后维权时所需。
    6,保管好协议对于租赁合同要保存好,出现什么问题,需要解决的时候,可以拿出合同作为谈判的条件。
    祝大家都能租到一个自己满意的房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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