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公司工作三年6个月,已签订了第二次五年合同,第一次为三年劳动合同,现公司领导要求我去楼上合资公司工作,并非我公司企业,去了之后签的合同为第三方劳务派遣合同,我不愿意去那里工作,领导的关系户想要顶替我的位置,因我们公司有规定公司员工只能走一个进一个,如果我不走关系户没办法近来,公司又不想辞退我给我补偿金,现在一直在派人车轮战的游说我,让我同意。可是我真的不想去另一家公司工作,我该怎么办。另;他们如果给我调岗,我又不能适应,会不会以能力不足辞退我这样就不会陪我很多补偿,我与没有权利选择不调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07-26 08:23: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作岗位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如果需要调整,双方同意可以调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经员工同意强制调岗,员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需给劳动者一份,否则可以向劳动局投诉。
  • 如果劳动合同中有工作岗位的约定,单位若想调动员工的岗位,必须经过员工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如果仅仅是一种概括性的约定,员工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理由。
    如果强制性的调动工作岗位,你员工可离职并要求单位给你赔偿。
    单位直接辞退,员工可以要求的补偿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

  • 1、单位未签署劳动合同,应支付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如已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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