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 2018昆明经济适用房的最新交易政策是什么? 以满5年过户需什么条件?

2019-02-27 20:54: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的房产,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均满5年,所以暂时办不出产权证。  根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可以上市交易,但买房5年内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交易只能出售给政府。
    特殊情况:比如说有的家庭由于突发事件急需用钱,有的因为迁往外地不再需要这套经适房了,那即使不满5年,经适房也是可以交易的,但只能卖给政府。满5年以经济适用住房抵偿债务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年届满后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满5年是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门槛,作为享受政府资源的一种保障性住房,政府实际上并不鼓励经济适用住房直接上市交易。
  •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5.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的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依照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和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准购证明。申请人可按照准购证明记载的核准面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按照《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七)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八)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即时签署《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署《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材料: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而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材料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的,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需按本办法附件3的要求提供。
  •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户口在城内,且没有自己的房子;
    2、申请人单身的话,必须在35周岁以上;结婚的话,要符合晚婚晚育年龄。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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