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套农村的房子,房本是父亲的名字,1996年母亲去世了1997年父亲又买一处房子再婚,现在父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一旦要是动迁,动迁后的房子和补偿款都归儿子所有,现在马上要动迁,如果这个房子回迁变成楼房了,这个遗嘱还能生效吗?

2019-02-28 05:36: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遗嘱要想生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强迫或者欺骗的情形。  
    (二)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病危时的口头遗嘱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人做见证,而且这两个人本身不能是继承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  如果遗嘱人先后立了多份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但任何遗嘱都不能和已经公证过的遗嘱相抵触。比如说,一个人生前立了多份遗嘱,而每份遗嘱的内容都不太一样,其中第一份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该以公证遗嘱所立的内容为准进行遗产继承,而不是以最后立的那份遗嘱为准。因为,在不同种类的遗嘱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

  • 1、 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要是在国有土地之上建立的拆迁安置房,能拿到产权证的房屋就可以买卖。如果还没有办理出产权证,凭着拆迁安置协议也可以买卖,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说风险比有产权证的大一些。
    2、 买卖合同只要符合一般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不论名字是叫买卖合同,还是买卖协议,诚信协议,本质都是房屋买卖合同,和名字没有关系。既然是合同,就要符合法律一般规定的买卖合同生效要件,不能使无权处分等等。
  • 符合规定的遗嘱,是有效的遗嘱。

    老人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或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就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