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债务人名下一套房产,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偿还或者失踪该如何处理,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房产吗。有房屋抵押合同,转账凭证,签订合同时的视频证据。请您帮忙解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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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18:17: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产抵押贷款一般年限最高可贷款30年,

    关于年限的具体介绍:

    1、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企业经营:

    额度:经营用途一般最高可以申请到房产评估值的七成;

    利率:利率视银行政策及借款人资质不同在基准利率上上浮20%以上;

    年限:一般为五年以内。

    2、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

    利率:抵押房产用于个人消费用途时,一般执行基准利率或是上浮10%;

    年限:一般为十年以内。

    3、如果是抵押房产用于购买商用房

    年限:最长三十年
  • 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属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登记证明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人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夫妻共同产生还是以一方名义产生,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债务的清偿,并互负连带责任,与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原理相对应。
  • 法院还可以拍卖其他财产,如果还不够,那么等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再偿还债务。
      
    1、如果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则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具有偿还能力时继续执行。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