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国家现规定女职工产假是128天,包含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公司因为生产计划调整,导致女职工产假期间大量放假,比如,女职工从17年1至4月休产假,而公司安排1到4月总共上班天数才不到50天,但是应上班而安排休息的工作日将在5到12月利用单休来补回。这样的情况,产假天数还是按自然月天数计算吗?可以顺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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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临破产的单位职工讨薪:可以找单位协商要求结清工资,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
仲裁。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
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
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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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工资。即法定节假日每加班一天,需要支付平常三天的工资。
例如:平常日工资100元的,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每天需要支付300元的工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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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包括七方面内容:
1、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产后);
2、晚育者,增加产假1个月;
3、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
4、医院证实,难产增加产假15天;
5、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6、流产休假:妊娠12周及以下流产的为15天,12-16周流产的为30天,16-28周流产的为42天,怀孕28周及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7、上环休假3天,取环休假5天(上取环同时进行的按取环对待) 一般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当然包括双休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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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的假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3.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4.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建议准妈咪到当地相关部门咨询清楚,以免摆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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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