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离婚,哺乳期的孩子女方抚养吗?男方没有工作,没财产,抚养费能拿到吗?

离婚
2019-03-01 11:43:2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你的情况你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离婚的请求的。
  • 法院是靠证据说话,只有以下证据,法院才会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此种方式要求双方必须到场,且对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如果一方不到场,则不能办理;二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在法院审理期间,双方又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到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他有外遇,可主张精神损失费。 孩子的抚养费,能协商,先协商。法院判决时,有固定收入的,以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没有固定收入的,根据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酌情判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