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某公司合作的以租代购的购车平台租购月供3900的一辆车,开了一个月后因月供高考虑退还,但该公司某负责人让把车转手给他人,月供等其他与该车相关的费用都由接手人承担,但没有在该租车平台签订转让等合同协议,仅双方签订简单协议,转手后月供及车辆产生的所有费用对方承担。在转手2个月后,接手人没有正常缴纳月供,且有多个违章未处理,目前已经造成了恶意逾期,有了高额滞纳金,现租车平台不断在催我,并可能起诉。但现在车辆使用方不仅不还月供,不处理违章,并且不还车,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希望能予以帮助!谢谢!

2019-03-01 14:14: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租车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确定。只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签订租车合同,不禁止与私人签订,不需要备案。
  • 个人签订租车协议(租车合同)有法律效应,但是如果合同无效,没有法律效应。无效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认定无效,
    1.被胁迫签订,
    2.被欺骗。主要是违背真实意思就无效。
  • 《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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