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姻存续期间,拥有两套住房。该住房位于工业开发园区内,土地使用权为工业用地。住房是职工宿舍,其中一套是由原公司无偿提供给我们居住的;另一套是用公司以应购买我的养老保险的金额作为抵偿(公司不再购买养老保险)加上我们支付1.5万元购买的。有两套房子的协议书。没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只有终生居住权。原公司已经于2000年因集体企业改制解体,不存在了。房子一直由我们住着。公司解体后,业主已经消失,房产权无人过问,也无从确定。这样的房子,离婚时怎么处理?女方已经离开居住地,迁往外省达10年以上,已完全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我担心的是,哪一天她回来要分一半房子价款。我早已退休,退休工资根本无法支付。这样的房子可以分割吗?怎么分?

2019-03-01 15:02: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时房产分配可能情况:
      
    一、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或者由他人明确赠与一方的,归个人所有;
      
    二、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双方可以约定分配,协商不成,原则上平均分配;
      
    三、房产由一方婚前贷款购买,并登记于首付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可以协商归属,协商不成,归首付方所有,对另一方补偿;
      
    四、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由法院判决。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 以夫妻共有房屋所有权为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夫妻有特别约定的外,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夫妻婚后兴建、购买、受赠或者继承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房屋不能分割,只有在婚姻关系消灭(离婚或一方死亡),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确定份额,进行分割。

  •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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