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女方出钱为女儿购置了车,并登记在女儿名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要怎样证明这是个人财产,若要公证,需要准备哪些东西?结婚时男方给女方16w礼金,女方将此钱给了女儿存放,该钱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

2019-03-02 10:46: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果该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并且不完全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 另外他父母说事赠与,要有证据证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那么该房产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生产、经营的收益;
    8.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
    9.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什么意思呢?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
  • 一方出轨离婚不影响财产判决,而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进行财产分割。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重婚或公开非法同居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句话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必须平均分配。
  • 夫妻个人财产包括以下范围: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种因人身权受到侵害所获得的损害赔偿费用,因其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只能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某男被汽车撞伤,下肢瘫痪,经人民法院判决,获得10余万元赔偿金,用于医疗、购买轮椅、护理等目的,这些费用直接因身体损伤而发生,也都是直接用于损害的治疗和因残疾而产生的特定消费。
    因此,该10余万元赔偿金只能归受害的一方即某男个人所有,其妻不得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均体现了遗嘱人或赠与人强烈的个人意愿,均具有很强的人身性。
    因此,世界各国立法通常都将婚后一方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划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婚姻期间作为礼物或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分别归各方所有。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将夫妻一方婚后受赠和继承的财产划归夫妻一方所有。

    2001年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将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个人财产,体现了婚姻法对遗嘱人、赠与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中有关继承和赠与规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护了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财产上的独立人格。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妆品以及其他专用物品等。参照《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不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是夫妻个人财产的一个兜底条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难以穷尽的具有人身性质,应当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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