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没领结婚证,有一女儿,如何离婚,重新结婚?民政局说是事实婚姻,需要法院判决书???

离婚
2018-07-26 13:44: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的,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
    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年岁太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
    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 一、起诉一定要原件,因为开庭时,法官会要求出示原件;
      
    二、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2)《结婚证》(或婚姻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3)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4)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5)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6)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7)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
    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作为划分的依据。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诉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