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同事去年11月份借了1万元,写有欠条附身份证复印件,还款日是8月30日,现在都没有还,每次电话都推,我想问下,现在我有什么办法吗?
2019-03-04 16:39: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根据《
诉讼时效
司法解释》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结合你的情况,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借钱不是非打欠条不可,如果没有打欠条,对方无异议,依法是可以要回所借的钱款的。
如果对方不承认拿了钱,可以采取录音等办法,收集相关证据,来达到要回钱的目的。
如果有办法证明钱是给了对方,但对方不承认是借,说是心甘情愿谈恋爱的时候给的,这就需要对方出示相关证据,否则,对方必须还你钱款。
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可以持相关证据,到法院诉讼解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欠条的格式及注意事项:
1、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
自然人
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
法人
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
违约金
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
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做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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