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医院诊断鼻骨骨折,颅内损伤颅底骨折脑脊液鼻漏,现在应该怎样索要赔偿

2019-03-04 22:09: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车祸赔偿金怎么结算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机动车方负无过错赔偿做为高速运输工具的机动车,在运行中造成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损害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七十六条规定,即使机动车方无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体现为机动车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也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这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原则,交通事故责任越大,承担的损害赔偿的比例就越高,没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一般的赔偿比例:全部责任为100%,主要责任为60一90%,同等责任为50%,次要责任为10一40%。
    (三)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四)对人身损害,除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外,还应赔偿一定数额的抚慰金。
  •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偿与否解答如下
      
    1、酒后驾车在交强险的条款中未列明在责任免除范围中,故在交强险中是可以赔付的,赔付额度是按照交强险限额赔付(三责车物损2000元,三责医疗费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
      
    2、醉酒驾驶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该拒赔。但是交强险同时还规定,由于醉酒驾驶而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内垫付。对垫付的部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3、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是认同公安交警部门的血检报告和认定来区分酒后和醉酒的(血检报告中酒精浓度20-80mg、ml的为酒后,高于80mg、ml的为醉酒),
  • 审判实践中有人提出,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应就近治疗,需转院治疗时,应经原就诊医院同意。还有人认为,患者门诊治疗费用,一般不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对此不应过分苛求,应根据案件综合情况予以认定。一方面,患者有权根据病情和医疗机构治疗水平、技术条件、服务质量、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等具体情形选择就医医院。如一味硬性以“就近就地”进行限制,则剥夺了患者的选择权。医患关系中,患者处于弱势地位,医院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不同意患者转院,实际上可能导致患者的利益再次受到侵害。另外关于门诊治疗费用的问题,有时患者因受经济条件限制,本应住院治疗但因无钱住院只好到门诊就医治疗,如对门诊费用不支持,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另一方面,为防止少数患者有意扩大医疗费用的支出,法院对患者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应当认真审查。如受害人用药、转院是否合理,总体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用药与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是否相关,门诊费用是否系因医疗事故而发生的支出等等,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条例》第50条第
    (1)项对医疗费的规定不尽完善,只提到“凭据支付”,未提及“病历和诊断证明”,这是该条的缺陷。对此,可参照《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按照《条例》第5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患者主张后续治疗费的,应当要求患者举证,举不出证据,则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患者不能另行主张。一般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来确定患者的后续治疗费用。对个别医生或有些医疗机构出具的后续治疗费的证明,应进行认真审查。

  • 1、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对方全责,根据己方损失向对方主张赔偿。
      
    2、首先根据对方的车辆是否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与车主的关系,机动车辆的投保公司来确定赔偿责任人,即确定案件的被告。
      
    3、己方财产损失的,可以主张赔偿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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