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同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两名或者以上被告可以打同一公告吗?

2019-03-05 00:42: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
    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一。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因为保证人是为他人而负担债务,原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人的介入而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人。在一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人在向保证人请求其履行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果的证据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主体登记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明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  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当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当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账单、现金缴款单等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1、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给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  1)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  2)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  3)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二、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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