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6年进公司到现在,在2016年第三次签订合同,工作满10年。当时公司不同意签无固定期合同,且公司还要求我们签一份声明是我自己要求签固定期。今年3月底合同即将到期,今天公司又和我谈合同预约,还是固定期合同加那份同样的声明。我拒绝了签署,态度比较强硬。后面公司尝试问我如果改签无固定期是否愿意续约,我觉得公司这样的态度我也没有同意续约。请问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话,我能拿到公司的补偿吗?怎么补偿

2019-03-05 08:03: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车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自愿合法前提下签订合同的,租车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3、这是用人单位自己在劳动合同的管理上没有到位,用人单位自己有责任提前征询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安排工作交接。
    4、现在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你已经不属于该单位的人,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违法,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维权。
  • 劳动合同期满,如果是单位不续签了就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不续签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46条、44条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你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了,不需要书面形式的申请。
    《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到期后,有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
    2、如果职工主动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职工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3、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意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应该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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