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2年7月与公司仁合堂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因政策要求保健品与药品分开经营,公司成立卓康商贸,公司要求在合同未到期还有1年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又与卓康商贸签订2年劳动合同,2016年12月休产假期间合同到期,续签劳动合同1年,2017年12月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解除劳动合同。想问一下,补偿金应该怎么算,是5个月,还是双倍,已经解除合同了,还能要求补偿金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3-05 11:55:4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
    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
    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需注意: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发给陆某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月平均工资包括些什么内容?哪些是工资的范畴,哪些不是?我们讲“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性收人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其应得的工资性收人,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将它列人工资支付总额。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实际工资性收人是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陆某要求以应发工资计算,并且住房补贴、手机通讯费报销款均应计算在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劳动合同补偿金双倍的情形如下: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是指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具体到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单位不能够证明这一点,而且没有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必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单位必须证明规章制度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制定和公示,并为劳动者所知悉,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如果劳动者只是轻微的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经过公示,劳动者不知道,即使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单位也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也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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