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责任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是否应由出资比例最高的股东担任?公司法人与董事长是否可以由不同的股东分別担任?不是股东者可否任公司法人?谢谢!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3-05 12: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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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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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担任。一般较小企业不设立董事会时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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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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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自取得税务登记证次月起申报纳税,申报上一月度公司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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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