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离婚了女儿判给了男方。男方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请问我能把女儿的监护权要到我名下吗?刚离婚

离婚
2019-03-05 17:01: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原告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如不能证明,对方又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第一次起诉法院不判离,此时只能反复起诉,经过2-3次起诉,法院可以最终判离,但是每次起诉之间要间隔6个月。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方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等重大疾病不适宜抚养小孩的,可以由男方抚养。
    2-10周岁的抚养权,法院一般是按照谁的条件对子女最为有利法院就判给谁的原则处理,具体考虑各自的经济、住房、身体心理以及小孩子一直由谁来带大等因素,由法官综合考虑自由裁量。
  • 第一,父母无论是否离婚,孩子的监护人都是父母。
    第二,离婚后,无论是直接抚养孩子的夫妻一方,还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仍然都还是孩子的监护人;
    第三,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一致意见,孩子由哪一方抚养,孩子可能就没有权利自己选择;
    第四,如果孩子满10周岁,夫妻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时孩子才有选择随哪一方生活的权利。孩子同意随哪一方生活,法院可能就会判决孩子随哪一方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 精神病患者离婚,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在离婚案件中,由该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与自己离婚,明显违背法律规定,这就势必涉及到监护人的变更确认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民法通则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
    二.....第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在对精神病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应当变更第二顺序的监护人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证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精神病人在诉讼时,直接将其父母列为法定代理人。这种做法,经法院审理确认其亲属关系后,应当允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