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刚注册的2人有限公司要换法人,其中一个占60%一个占40%,占60%的股东可以直接换别人当法人吗?还是需要2个股东都同意?

2018-07-26 19:26: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 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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