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07年的时候从别人手中买了个院子地、当时两人签了合同、但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变更、还是对方的名字。现在我已盖好房屋、土地使用证还能变更到我的名下吗?恳求解答!谢谢!

2019-03-06 07:32:3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分类:
    (1)商品房住房土地“土地使用证”的办理:由住房户和开发商共同到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住房户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房主身份证复印件、售房合同或单位售房证明或房产证。
    (2)如果城镇居民的工作单位或房屋开发商没有给房屋产权人办理住房“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人可向工作单位或开发商提出要求。仍不办理的,可向所在辖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
  • 首先还得确定土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如果是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收私人进行房产开发是违法的,产权风险很大,难以得到法律保护,房屋所有权证都是办不了的。
    如果是国有土地,未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就对外销售房屋也是违法行为,如果交钱购房了,会影响自己的权益实现,存在种种风险。
    即使是可以进行房产开发的国有土地,又有权预售,那么的话,按法律规定,购房者也是有权要求办理土地证和房屋证的。办理土地证的好处当然大于不办,如果没办土地证,开发商可以另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房随地走,对自己的权益的保障就不够充分和有力了。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 地权属争议的形式具有的多样性,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表现形式;根据争议发生时是否政府已经进行登记发证这个标准,可将土地权属争议分为未经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和已经由政府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土地的日常使用中产生争议,争议产生时政府尚未介入;后者是指争议发生时,政府已经根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进行了登记发证.:“对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双当事人和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确定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错误的,由政府撤销其登记发证行为,然后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政府认为其登记发证行为无误不予撤销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的土地登记发证确实错误的,应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本条以上款进行处理;经审理认为政府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合法的,则应维持政府的登记发证行为,已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可以作为土地权属证明,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的,申请人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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