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我是全责方,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只是轻微财产损失,交警以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同样也到现场拍照取证,保险公司以定损,给予赔付??全责方需不需要写一份关于赔偿和解协议书

2019-03-06 08:21: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4、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5、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是被包含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之中的。
    2、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各种有形的物质财产、相关的利益及其责任为保险标的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所保财产或利益损失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在约定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协议。
    3、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对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次修正。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
    二十七、保险纠纷
    3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2)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4)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财损是物质性的损害,通常是因事故直接发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如下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张:
    一、维修费、施救费:也即因事故造成损害发生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货损)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因受损车辆灭失或是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车辆,因维修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损人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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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这里的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是指那些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举例说明:车主为满足日常上下班需要进行租车服务产生的费用。
  • 车辆追尾发生了交通事故后,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为依据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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