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1年多,离婚协议书里写的应给财产3万元和孩子的抚养费一分没给,现在人消失了联系不上,请问起诉有用吗?

离婚
2019-03-06 10:58: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协议离婚具备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关于你们离婚的协议:“对小孩抚养权及探视小孩的约定时间或告知时间等有关注意事项要明确,没有明确细节的抚养方可以主张有关探视权利和义务。”如:孩子父母口头协商探视时间、期限、安全、注意事项等其他问题;无法达成共识,且故意瞒抚养方私抱小孩可按失踪小孩报110处理。能够协议离婚我相信通过当事双方协商可以解决问题,关键还是要和谐,先协商或通过居委会协调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最好的方法。
  • 离婚协议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而草拟用于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文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诉讼的麻烦,那么具体的离婚协议怎样的?小编跟大家说说什么是离婚协议,顺便附上离婚协议模板仅供大家参考,请看下文:

    一、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协议的性质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律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
    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 一是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吧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是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首先,该房产属于您们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证还没下来,而且还有贷款没有还,如果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会很麻烦,这样的财产法院一般不会处理,让离婚当事人等到房产证下来之后再来解决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建议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来解决比较好,为了防止对方反悔,可以起诉法院,让法院调解。 其次,您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多分,具体比例有法院裁量。
    最后,对方有和她人搞婚外情的行为,你可以提出损害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