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我们有4个一起向邮政贷款,我只是担保人,贷款那个人没有还款,现在我也被法院执行了,我应该怎么去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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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1款及《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1款,主债务人物保与第三人人保并存时,物保的实现先于人保。依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及《担保法解释》第38条第3款,保证人负责的情形有几种:一是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的物保权利的;二是债权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物保权利,致使担保物灭失的(以上两种均是在主债务扣除担保物价值的范围内负责);三是担保物由于
不可抗力灭失又无代位物的,需由保证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四是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债权人有过错的,人保在主债务扣除担保物价值的范围内负责。
结合您的陈述,如果您是作为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并且由主债务人提供合法并经登记的
房屋抵押担保的话,可以参考上面我阐述的内容!祝您顺利!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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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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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个人可为有限公司做债务担保吗? 法律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并没有限制性规定,所以个人可以为有限公司做债务担保。
但是签订担保协议的个人需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担保法》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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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看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保证。对
保证期间的确定:①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都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有关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一般保证中,主债务
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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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