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未婚,男方已婚,生下的孩子,出生证明上有双方父母的名字,在办理抚养权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权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女方未婚,男方已婚,生下的孩子,出生证明上有双方父母的名字,在办理抚养权公证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公证
2019-03-06 13:28:5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出生证明—证明材料:

    1、新生儿父母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户口簿

    3、孕产妇保健册

    4、儿童保健册

    5、准生证(一孩生育登记单)

    6、出院结算单、收据

    7、新生儿母亲手戳

    8、新生儿姓名

    9、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10、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 办理出生证明需要的证件:
      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过期身份证均无效)、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和外地户口可带复印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未婚者需婴儿父母写未婚申明),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办理出生证明一般正常情况下(在家长有准生证,身份证,户口本),在医院正规渠道出生的孩子可以直接在医院办理出生证明!
  • 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决一般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如生活条件,抚养能力等。以下是相关依据: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 出生证明选哟提交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当事人的出生证或户籍部门出具的当事人父母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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