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2017年11月18日到公司上班,至今已2018年4月27日,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有交社保,现在公司已调动理由逼我自动辞退,工作地点在苏州,要调我到上海,我拒绝。我还是照常去上班,领导找我谈话讲我要是不去上海苏州这边也没有我的岗位,上班也白上 没有工资,朋友跟我讲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违法,我跟公司提了合同的事,但公司讲已经签了电子合同,我压根不知悉的事情 我确定自己没有签任何合同或协议之类的,好像在第三个月填了转正申请,管理制度签了一下,其他的完全没有了。我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吗 还有辞退我经济补偿?

2019-03-06 20:16: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辞退,用人单位依法应当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不履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进行劳动仲裁。具体流程如下:
    1、劳动仲裁申请书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5、证明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6、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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