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我是受害者,2016年10月8号受伤治疗一月出院,2017年元月起诉直至7月12号经过人民法院民事调解6万5千元赔偿,分三次符请2018年二月份是第三次,本人到期没给钱,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份先后交了两次强制申清书,到现在得不到解决怎么办?

2019-03-07 00:11:2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事调解书是有效的法律文书,同判决书是一样的,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强制执行的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果拒不履行,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申请人往往是胜诉的原告;也可能是提起反诉胜诉的被告。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
  • 交通事故调解后,保险公司的理赔。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处理。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私下调解,哪怕是有交警方出面,都不会被保险公司认可并理赔!
    出现交通事故需要理赔的,一定不要单独与对方沟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出面协调调解,当事人完全可以不出面,如果调解没有成功,那就让对方去法院起诉吧,保险公司会根据法院判决结果进行理赔。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