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租个房子??但是是房主儿子和我签的合同??如果有纠纷??合同有效么

2019-03-07 12:31: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继承等。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同时《合同法》第230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外,租赁期限也有一定限制。《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3款,“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因此若未约定租期,房主可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承租人搬迁。
  •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签订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委托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劳动关系等民事行为中,无论是初次签订劳动合同,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名都是其在法律上同意的表示,是对合同权利义务接受的表示。签名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若他人代签合同,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民法通则中还规定,如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推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不严肃地对待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一下,不要忽视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既不要没有得到授权代为别人签订合同,也不要随意委托别人代签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