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成都市房地产经纪人,2018年1月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离职,当时在职期间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一份保密和竞业禁止合同,当时全部只签了一份,以至于现在我手上都没有此合同文书。离职了三个月后,我需要重新找工作,在2018年4月我在另外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在今天收到前一家公司委托律师寄过来的律师函说我违约了,律师函里叙述的原文是:“乙方承诺在其和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为经营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工作”,然后以此说我违约了需要赔偿前一家公司最高年薪2倍的违约金。签的时候我记得有一条是在竞业期间甲方应每月发放不低于离职前工资80%的补助金,前公司一直没有遵照合同执行,又不准我正当合法上班工作,这是不是不合法啊。离职前我是见习店长,没有转正,3000元一个月。我是正当离职,请问目前收到这样的律师函我应该怎么回应好呢?

2019-03-07 14:52: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约定泄漏企业商业秘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还约定了竞业限制,则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须按月给予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 竞业限制必须根据劳动合同的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金数额约定优先,无约定的,不得低于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包含在工资中,只能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竞业不能超过2年的限制。

  • 1、该条属于竞业限制条款;
    2、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
    3、你只要履行了提前一个月通知义务即可离职,不属违约;
    4、公司如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你没有遵守竞业禁止条款法律义务,亦不必因到有竞争关系单位就业而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约定了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的,以及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不仅要支付违约金,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还有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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