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2月份入职,前三个月公司没交社保,说公司规定3个月之后交,半年后公司又出新规入职就可以交社保,这期间来的员工都要回了三个月的社保补偿金,我去要公司却不给,说要按之前的规定执行,我是不是要不回我的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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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上任何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以及《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
若因此而依据《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还有权得到已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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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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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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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进行动迁的时候,需要重新选择企业地址,并进行员工安置。但员工可能对新的工作地址并不满意,其利益可以说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如果员工不愿到新地方上班的,公司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按照你在该公司的实际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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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