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请问一下,就是
离婚
的时候有两个女儿,法院判的一人一个。后来双方各自重组了家庭。后来孩子父亲不想养孩子,把孩子给妈妈送回来了,不给
抚养
费,不给孩子弄户口,不给转学学籍。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08 06:01: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一方有外遇,如达到了
重婚
或公开非法
同居
的程度,则无过错方可以要求
损害赔偿
。如只是有“偷偷摸摸”的外遇,这种情形,法律上不作评判。
我们通常说的外遇,一般不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婚姻法》上的外遇,是指二个情形: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也就是说外遇的情况,只有达到这个程度时,《婚姻法》才把它作为一种过错。其他的外遇情况千差万别,尽管都破坏了
婚姻家庭
的稳定,也违反了夫妻忠诚的义务,但法律在财产分割上不作评判。即不会因此而判决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不给对方看望子女的,侵害了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按数额支付孩子抚养费,对方可以凭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维权,同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等到庭审结束。 《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
继承
、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国家对离婚后
子女抚养
的规定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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